[案情]:
因合伙中的债权、债务纠纷,2003年5月,彭某以姚某为被告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双方在合伙期间所得利润的一半。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服A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遂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期间,彭某向A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A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同意彭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对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该院在裁定书中未做表态。姚某即提出异议,分别找到一、二审法院,要求予以明确。
[分歧]:
对姚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在准许彭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如何负担没有表态,属于遗漏裁定的内容,应由一审法院补充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姚某负担,理由是姚某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就应该由其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原告彭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此,根据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的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也应当减半收取,故应由姚某承担一半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一半案件上诉费由二审法院退给姚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一审法院补发裁定,裁定补正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彭某负担。
第四种意见认为,二审诉讼费是二审法院收取的,一审法院无权决定发回重审类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情形的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因此,该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应由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结案方式。它是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对案件案件的胜负、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并没有作出实体上的处理。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暂时无法确定,故在发回重审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的分担不作表态,只在裁定书中交代一、二审诉讼费的分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的结果来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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