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某信用社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某信用社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被告张某某设置抵押的门面六间,在执行中法院因故又作出了解除扣押的错误的裁定,故原告某信用社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法院作出的解扣裁定,将财物执行回转。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17号对执行裁定的纠正进行了说明,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在执行中适用的裁定,不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只是为了保证审判环节的结付义务得到履行,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没有上诉权。审判程序中的判决、裁定有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执行中的裁定确有错误,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而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本案是否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应由法院审查决定。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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