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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不待当事人主张主动适用诉讼时效(5)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综上分析可见,法官能否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现行法律并未明定,审判习惯上,法官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各国立法有的允许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有的禁止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两者之间,难分优劣,各有利弊,采何种体制,完全是一个立法选择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未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既然审判习惯允许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此也持肯定态度,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准从习惯和司法解释。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在新制定的民法典中,对这一问题如何规定?是采取当事人主张主义,还是法官职权主义?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均采当事人主张主义,就我国理论界考察,主张实行当事人主张主义者为众,究其原因,有的认为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如果义务人主张时效抗辩,其起诉不予保护,如果义务人不主张时效抗辩,则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胜诉。据此,法院无权也不应该直接适用诉讼时效。[xvii]也有的认为,民法所保护的是私权利,是否援用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行使的表现,法官不应干涉。就实务界考察,近年来持当事人主义的人有所增多,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扮演居中裁判者的角色,为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法官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对此问题,采用当事人主张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均有不妥,法律应当在此问题上允许法官行使释明权,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告知义务人享有诉讼时效利益,由其决定是否主张。[xviii]

    四、当事人能否在法院审理的任何程序中主张诉讼时效并获得时效利益?

    本案中,一审期间,被告并没有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未依职权审查诉讼时效,判决后,被告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上诉理由提出上诉。就当事人能否在法院审理的任何程序中主张诉讼时效并获得时效利益?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当事人就对方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只能在一审期间提起,一审未提起,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既使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也不应支持。二审法院更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首先,是否主张对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这一权利的行使作出审级上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在二审中主张诉讼时效利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允许。或许有的同志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上诉审中主张诉讼时效利益,会鼓励当事人一审中故意不主张诉讼时效利益,专门到二审主张,助长当事人不诚实诉讼现象的发生。我们认为,这种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但预防当事人追求审级利益,只能靠完善法律来实现,不能靠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实现,既然现行法律未对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的审级利益作出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当事人追求这种程序利益是正当的,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法官如果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会杜绝这种现象的存在。其次,就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规定看,当事人以一审中未主张、法院也未审查的诉讼时效作为上诉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以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一审裁判中适用的法律为限,超出这一范围的,原则上不予审理。而且,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并非意味着第二审法院绝对要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这样的理解显然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应当明确,此处所谓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既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中曾经提出,且经一审人民法院裁判认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事实,也包括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才提出的新事实。[xix]众所周知,诉讼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xx]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当事人以诉讼时效作为新事实提出上诉,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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