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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处理?(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2、本案也不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虽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内容相互冲突的瑕疵,但证据本身并未否认借款事实,借款事实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只能从中选择一个借款金额予以认定裁判;

    3、在借款金额大小写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将大写金额认定为事实不具有正当性,因为借据是在当事人疏忽状态下形成的,无论是大写金额还是小写金额均存在出错的可能性。借据是连续书写完成的,排列在先的金额不必然效力优先,而且从普通人的视觉感受来看,小写金额较为醒目,更加一目了然,如果该小写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当场发现借据瑕疵的可能性也许更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的证据具有唯一性,单凭这份唯一的借据本身无法判断事实真相,而原告对主张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据金额内容冲突,小写金额1000元直接对抗了壹万元的大写金额,原告同时还需就借款金额并非1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显然,被告未到庭不可能对事实本身作出什么认可,而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除了本人陈述和一张相互矛盾的借据外,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主张无法支持。当1万元借款事实无法从法律上予以支持时,认定1000元借款事实就理所当然,故应判决被告清偿原告1000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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