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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自带酒水案终审宣判 快餐店返还服务费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消费者到快餐店就餐时自带酒水,被收取了15元酒水服务费,于是将快餐店告上法庭。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快餐店返还收取消费者的酒水服务费15元。

    2006年9月4日,高先生和朋友3人一起到昆明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因高先生等人携带了饮料,快餐店在收取餐费的同时,还按每人5元的标准收取了15元的酒水服务费。高先生对此有异议,双方发生纠纷,高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此后,一审法院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作出"快餐店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的请求"的一审判决。但荔源快餐店不服并上诉,其提交的新证据中有三张照片,证明餐厅内有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餐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情形,因此其收取酒水服务费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其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消费者是否看到了该告示,告示对消费者均无法律约束力。此外,高先生愿意自带酒水进行饮用,而不愿意购买快餐店内销售的酒水,属于依法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快餐店收取酒水服务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荔源快餐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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