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应震等诉安丘县火柴厂生产青岛送变电工程公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案情」
原告:支应震。
原告:支传东(支应震之子),11岁。
原告:薛惠芬(支应震之妻)。
被告: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下称送变电公司)。
被告:山东安丘市火柴厂(原名安丘县火柴厂,下称安丘市火柴厂)。
原告支应震系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职工。安丘市火柴厂是经批准生产经营蜡梗火柴的厂家,没有其他经营范围。该厂自1990年开始组装生产“求知牌”取暖器(化学电暖器)。1991年,安丘市火柴厂因无资金偿还送变电公司的债务,经双方协商,以该厂组装生产的600台“求知牌”取暖器抵偿其债务。送变电公司查看了取暖器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先取回10台试用,后将其余590台取暖器运回本公司。送变电公司将其中8片的取暖器以每台270元的价格发售给本司职工,收取职工90元,余款180元用职工福利费冲销。送变电公司职工在使用过程中,先后有十几台取暖器发生程度不同的质量问题,送变电公司负责送回安丘市火柴厂修理或更换。但送变电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1993年3月3日凌晨4时许,支应震一家所使用的取暖器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支一家三口皆被烧伤、烫伤。经医院诊断,支应震全身烧伤80%(Ⅱ°37%、Ⅲ°33%、Ⅳ°10%),薛惠芬全身烧伤Ⅱ°53%。经抗休克、抗感染、手术、植皮等救治,支、薛二人于1993年5月7日出院,医院并建议去疗养院继续治疗,定期复查、择期手术整形,应休养锻炼五至六年。以后,该二人经送变电公司联系住入疗养院治疗,于1994年7月31日出院。支传东经诊断为烧伤Ⅱ°10%,治疗15天后出院。支应震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的收入及应得到补偿费共计163250.97元,其中医疗费73177.67元、护理费3464元、生活补助费23000元、误工损失53409.30元、由其应负担的抚养赡养费10200元;薛惠芬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04903.13元;支传东医疗费2499.59元。送变电公司已支付支应震一家各种费用计46892.09元。此外,支家的财产损失为1639.08元,保险公司已赔付1500元。
支应震等三原告于1993年9月13日以送变电公司经销的“求知牌”取暖器产品质量低劣,给全家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送变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支应震。
原告:支传东(支应震之子),11岁。
原告:薛惠芬(支应震之妻)。
被告: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下称送变电公司)。
被告:山东安丘市火柴厂(原名安丘县火柴厂,下称安丘市火柴厂)。
原告支应震系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职工。安丘市火柴厂是经批准生产经营蜡梗火柴的厂家,没有其他经营范围。该厂自1990年开始组装生产“求知牌”取暖器(化学电暖器)。1991年,安丘市火柴厂因无资金偿还送变电公司的债务,经双方协商,以该厂组装生产的600台“求知牌”取暖器抵偿其债务。送变电公司查看了取暖器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先取回10台试用,后将其余590台取暖器运回本公司。送变电公司将其中8片的取暖器以每台270元的价格发售给本司职工,收取职工90元,余款180元用职工福利费冲销。送变电公司职工在使用过程中,先后有十几台取暖器发生程度不同的质量问题,送变电公司负责送回安丘市火柴厂修理或更换。但送变电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1993年3月3日凌晨4时许,支应震一家所使用的取暖器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支一家三口皆被烧伤、烫伤。经医院诊断,支应震全身烧伤80%(Ⅱ°37%、Ⅲ°33%、Ⅳ°10%),薛惠芬全身烧伤Ⅱ°53%。经抗休克、抗感染、手术、植皮等救治,支、薛二人于1993年5月7日出院,医院并建议去疗养院继续治疗,定期复查、择期手术整形,应休养锻炼五至六年。以后,该二人经送变电公司联系住入疗养院治疗,于1994年7月31日出院。支传东经诊断为烧伤Ⅱ°10%,治疗15天后出院。支应震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的收入及应得到补偿费共计163250.97元,其中医疗费73177.67元、护理费3464元、生活补助费23000元、误工损失53409.30元、由其应负担的抚养赡养费10200元;薛惠芬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04903.13元;支传东医疗费2499.59元。送变电公司已支付支应震一家各种费用计46892.09元。此外,支家的财产损失为1639.08元,保险公司已赔付1500元。
支应震等三原告于1993年9月13日以送变电公司经销的“求知牌”取暖器产品质量低劣,给全家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送变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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