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嬉闹致伤他人学校担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4:57
二、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在一般的民法理论中,侵权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的。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受害人遭受重大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笔者认为,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理由如下: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校园伤害赔偿案件来说,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学校不可能根据监护人的职责承担无过错责任。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伤害赔偿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势必导致只要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无需查清学校是否具有责任,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使学校以及老师丧失工作积极性,形成“管与不管一个样”想法,对于学校履行教育职责、推行素质教育是有百弊而无一利的。
三、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综观国内外的民法理论,根据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有三种标准:(1)普通人的注意。(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鉴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因此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所应尽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宋某之伤是由王某失手造成的,并非是学校未尽管理责任所致。因徐某与宋某、王某均是中学初一的学生,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后果,某中学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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