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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童铅笔戳入同学眼 两学生与学校均担责
www.110.com 2010-08-07 10:52

  课间玩耍时不慎将铅笔戳入同学眼睛,自此引发了两个家庭之间的战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确定由原告承担10%的责任,伤人者和学校分别承担65%、25%的责任。

  王强与张渊原系无锡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08年1月,两人在课间玩耍时,王强的右眼被铅笔戳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65000余元。在治疗了近11个月后,王强的右眼视力仍然很差,这再一次让他的父母濒临绝望的边缘,他们以王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渊及其父母、学校连带赔偿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并要求几名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经鉴定,王强右眼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审理中,张渊提出王强没有证据证明他的右眼是张渊戳伤,法院遂对当时目击事故发生的两位同学以及班主任老师、王强本人进行了调查。当时目击事故发生的两位同学均称是张渊用铅笔将王强的右眼戳伤,班主任老师称在王强的右眼被戳伤后,只有张渊一人站在他的对面,手里拿着铅笔。

  法院认为,根据王强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取证的笔录,以及事故发生后张渊父母垫付费用等事实,可以认定张渊将王强右眼戳伤的事实成立。

  王强与张渊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渊将王强右眼戳伤的行为对王强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强在课间与张渊玩耍时,未注意自我保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张渊将王强右眼戳伤造成的损害,由王强承担10%的责任,张渊和学校各承担65%、25%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张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渊父母赔偿王强人民币97000余元。学校赔偿王强人民币37000元。

  法官说法:现在的孩子大都是独生子女,他们的受伤对于家庭来说难以承受。眼睛是人类心灵的窗户,应该重点保护。本案中王强的眼睛被张渊戳伤,这对两个孩子都是一场恶梦。其实,对本案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之间没有赢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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