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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受伤 学校维权有良方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又到了许多学校开始组织学生实习或是勤工俭学的时间了。在现在的就业压力下,许多学校,尤其是工科专业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从每年三、四月开始,都已经个人或在学校的组织下开展实习或勤工俭学活动。而在学生实习期间,既锻炼了专业技能,又为实习单位创造了一定的价值。可是,难免有学生发生工伤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纠纷就会产生了。

  案例:


  2009年7月份贵州某学校学生王某在暑假期间到青岛某模具企业勤工俭学,王某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左手被风机扎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与电子有限公司达不成协议,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电子有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在审理中,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学生王某在暑假期间勤工俭学是否属于《》的调整范围,在上班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如果勤工俭学中受到意外伤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3、作为勤工俭学的学生,学校和学生又该怎样有效地维护学生的权利?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登勇。潘律师就以上在学生实习或勤工俭学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做了解答。


  学生实习受伤不属于工伤


  据潘律师介绍,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可以不签订。所以就本案而言,王某在电子公司的勤工俭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王某与电子公司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王某受伤不属于工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学生可依据民事法律要求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与其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归入劳务关系的范畴。尽管劳务关系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却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故在本案之中,王某可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民事法律进行赔偿。


  学校应事前充分保障学生利益


  潘律师告诉记者,随着沿海企业的发展,工人工资的上涨,学生暑期工越来越受欢迎,也随着国家鼓励职校发展的相关政策出台,职校也在逐渐的增加,特别是西部地区,学生的经济条件较差,为了解决学生的学费和生活问题,许多职校在暑假期间组织学生到沿海企业、公司勤工俭学。现实中,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学生假期打工维权的规定。由于在校学生打工属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打工学生实在要维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及诉讼费,这无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潘律师做为作为贵州电子科技学校的常年法律顾问,为该校的学生在假期勤工俭学期间的权利得到保障,与学校一起,在学生实习之前,就做了不少法律方面的准备工作,而这些准备工作,能尽可能的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和权益,值得一些未有此项法律意识的学校学习。


  律师建议:1、学校应当成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并派老师对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保护学生的权益。


  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是实习,不被视为就业,也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让实习与勤工俭学的学生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学校应与用人单位谈判、协商,学校代表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对和期限、工作内容、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发生问题的解决、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即便这种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受民事法律的保护,让学生的权利得到保障。


  3、一但发生纠纷,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就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作为学生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协商,甚至提起诉讼,降低学生的诉讼成本,更好地保护学生在实习和勤工俭学期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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