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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与钟孝源等船舶碰撞损害赔(8)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对方当事人在答辩中提出,肇事船当日0300时以前从薄寮东水道出香港以及“汕尾12138”渔船碰撞后没有停车的主张,因没有证据佐证,不予认定。

  对方当事人主张“易发”轮是撞沉“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决再审申请人易发公司承担“汕尾12138”渔船船舶碰撞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损失,是判处不当,应当纠正。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5月18日分别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三份第二审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州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三份第一审民事判决;

  三、驳回对方当事人钟孝源、珠海打私办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对方当事人苏香告、苏其荣、李兴、陈花、刘耀雄等人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对方当事人钟武、钟木火、苏祖旺、苏旺、苏华、徐蓬、钟才宝、钟家荣、钟家忠、卢志华、蔡激、刘国保、梁富敏、毛向武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各案中的对方当事人负担。其中,鉴于苏香告、苏其荣、李兴、陈花、刘耀雄等人的亲属在本次海事中死亡,家庭生活困难,决定免缴。钟武、钟木火、苏祖旺、苏旺、苏华、徐蓬、钟才宝、钟家荣、钟家忠、卢志华、蔡激、刘国保、梁富敏、毛向武等14人应当负担的二审诉讼费,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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