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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看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www.110.com 2010-07-24 10:24

[案情]

  2003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徐军与马继中、宋献东、徐洛、葛大旭(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途径泗阳县来安乡徐园村王庄组王家国家大院时,听到院内有狗叫声,被告人徐军即建议将狗偷走。在砸门以为无人情况下,被告人徐军与携带砍刀的马继中、携带铁棍的宋献东翻入院内,先药狗未成情况下,被告人徐军提议将狗打死,被告人徐军与马继中等人打狗惊醒了被害人王家国,被害人王家国遂起床持铁锹站在门口吆喝“不要动”,并不准打狗。被告人徐军即上前夺橇并谎称狗咬到人。此时马继中持刀砍向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辱骂,不准王家国反抗。在三人与王家国纠缠之际,徐洛和葛大旭翻入院内将狗(价值150元)扔到墙外,后被告人徐军与马继中、宋献东相继翻出墙外,将狗拖走以50元卖掉。 另查明,被告人徐军进入的院内原为废旧工厂,面积约二亩,被害人王家国于1994年买下,作为夫妻生活的场所。被害人王家国损伤为轻微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刑法给予入户抢劫更加严厉的制裁。在认定入户抢劫时,不但要求行为人有在进入户内抢劫的行为,而且要求行为人有入户抢劫的主观故意,且行为对户的认识是明知的。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的住所原为废旧工厂,该院子范围相对其他普通居家户面积要大,因此被告人提出根据外部特征,其认为被害人居住地方系废旧工厂,并非居家户,其没有入户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的辩解具有一定的道理,本案应认定普通抢劫,而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徐军与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一、虽然被害人居住地原为厂房,但已多年不再用于生产、经营,而由被害人购买作为家庭生活场所居住近十年,不论其外部特征如何,均不影响其成为王家国家庭生活场所;二、被害人的住所有院子,其与外界相对隔离。三、被告人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入户盗窃,其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且在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裁判要点]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入户抢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军不服,以根据外部特征,被害人居住地方为废旧工厂,并非人家,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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