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虽然被害人居住地原为厂房,但已多年不再用于生产、经营,由被害人购买作为固定的家庭生活场所居住十余年,且被害人住所有院墙,形成了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特征,不论其外部特征如何,即使该院子范围相对普通农家院子要大,被害人已经将该场所作为自己具有安全感和依赖感的住所,具有户的固定用于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隔离住所的场所特征,应界定为户。
二、对“入户”的行为的界定。
认定入户抢劫,要求抢劫行为客观上发生在属于“户”的场所,这不难理解。但是,当行为实际进入的是“户”时,对于入户的评价是否仅限于纯客观的评价,还是同时包含主观的评价在内,刑法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入户抢劫时,不但对户进行客观评价,而且对入户的行为进行主观评价。
(一)入户的手段。有观点认为入户的手段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对“入户抢劫”行为的评价。有人认为如果行为人合法手段入户的,在户内实施抢劫属于“户内抢劫”并非“入户抢劫”,因为入户抢劫是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必须是非法形式;而如果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入户,然后在户内实施抢劫,不管其入户前是否有抢劫的故意,均应定入户抢劫罪。笔者认为,我们在评价行为人“入户”行为时,其入户的手段是否合法对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并非起关键性作用,关键在于评价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和动机等。例如,甲与已在某次活动认识,甲得知乙很富裕,遂产生抢劫乙的念头,某日甲假装找乙玩,在得到乙的许可后进入乙家,然后在乙的家中对乙实施了抢劫。此案中,甲是得到乙的许可后进入乙家,从其入户的手段来看,并不违法,属于合法进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入户抢劫。
(二)入户的目的和动机。有观点认为,不论入户前是否具有抢劫的故意,只要入户后抢劫的,就是入户抢劫,因为现行刑法并未规定“因临时起意”犯罪,应当或者可以比照预谋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就是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下,预谋入户抢劫和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两者在定罪量刑上是一致的。入户抢劫包含了“预谋入户”,也包含了“入户后临时起意”两种抢劫情形。也有观点认为,认定入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人入户合法还是违法以及入户的动机。笔者认为,认定入户抢劫关键在于行为人入户的动机和目的。《解释》指明入户抢劫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属于“户”的范围进行抢劫的行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行为,也以入户抢劫论。《意见》则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把握“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的进入他人住所,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可见认定入户抢劫时,关键在于把握“入户”动机和目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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