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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药掉包退款该当何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0

为了将自己手中一批假药“销售”出去,钟某到正规医院购买相同药品,用假药替换后,又到医院把假药退掉。钟某先后多次采用相同手法,共获退款六千余元,同时偷换了价值六千余元的药品。后因部分病人使用了钟某偷换的假药发生不良反应而案发。

  此案在处理过程中,对钟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假充真的欺诈手段,使医院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将假药退回,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钟某用假药替换了真药后,假药的存在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病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威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认为,钟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理由如下:

  首先,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此案中,钟某买药后用假药退款,主观上以非法骗取医院退款和药品为目的,采用以假充真、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使医院产生了退款的假药就是钟某买的真药的错误认识,从而将买药的钱款退还给钟某,钟某既骗取了退款,又偷换了医院的真药,导致医院钱、药的双倍损失(因为假药是无价值的)一万二千多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钟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次,钟某用假药退款后,假药的存在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方法,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危险犯,即只要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就构成该罪的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案中,钟某用假药退款后,明知退回的假药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危害,但其为了骗取财物而对此采取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在客观上,部分病人在使用退回的假药后产生了不良反应,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假药的存在已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此时,钟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故钟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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