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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由此看来,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是犯罪构成的一大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主观罪过产生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而它产生后,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作用,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客观情况又成为检验主观方面的标准。因此,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

    此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构成的另一重要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这是衡量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吐尔逊虽然在主观上有伤害艾山江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艾山江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吐尔逊的行为对被害人艾山江的身体造成了实际伤害以及伤害的程度,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被告人吐尔逊在案发当日早上,曾因被害人艾山江拿着鸡腿让其吃很生气而对艾山江拳打脚踢,但从当日晚上被害人艾山江又与被告人乌斯曼江一起喝酒的情形看,被告人吐尔逊的伤害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艾山江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至于次日被害人艾山江让被告人乌斯曼江殴打后瘫躺在床上又被被告人吐尔逊踹了一脚,但并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吐尔逊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艾山江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被告人吐尔逊的行为不能达到《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这一客观标准的要求,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原则,应认定被告人吐尔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明磊 李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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