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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德麟金融凭证诈骗、行贿、挪用公款,(6)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宣判后,被告人王德麟、马映昆、张敏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金融诈骗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结合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受到多项犯罪的指控,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为此,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实体关,特别是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德麟涉嫌贷款诈骗犯罪和被告人马映昆涉嫌受贿犯罪”的指控能否成立的问题更是慎之又慎,一审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判决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所作出的判决得到了上级法院的维持。下面就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麟构成贷款诈骗罪和被告人马映昆构成受贿罪的两个问题进行评析。

    一、关于被告人王德麟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问题

    对被告人王德麟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合议庭主要从以下四点进行分析:

    1、王德麟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中提供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王德麟向昆明市有关金融机构贷款共计人民币3.6608亿元(其中包括本案指控的3100万元),对这些巨额资金,王德麟通过昆明的金融机构汇往广东、北京以及江苏等地,用于北京安华大厦投资、广东采购汽车配件、木材及归还贷款等经费活动。其中已归还1.027623亿元,尚欠2.633177亿元。同时,昆明中院的三份民事判决书也确认了郑某为投资安华大厦等房地产向被告人王德麟借款共2.7730亿元,并用安华大厦的股权作为抵押,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王德麟为追讨欠款曾三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合法债权也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

    从这些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王德麟贷款后部分款项的用途虽有所改变,但资金流向清楚,没有证据证明款项被用于个人挥霍,而且在本案案发前,被告人已积极追讨债权并向法院起诉力求实现债权,且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合法债权大于被告人所欠银行的贷款。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王德麟非法占有银行贷款证据不足。

    2、王德麟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从指控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王德麟明知十张存单中掺杂有假的存单,仍持存单向证交中心进行质押、置换代保管单,从而在事实上骗取证交中心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最终向四家金融机构申请了贷款,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王德麟明知存单中有假存单而使用,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犯罪必须具备“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客观要件的规定,同时也可以看出,被告人王德麟诈骗的对象并不是向其提供贷款的四家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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