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英的证言前后矛盾,第一份笔录没有证明被告人的衣服上是否有血;第二份笔录又证明被告人的衣服上有血。而且关于血迹的状态也没有详细叙述。根据案发现场情况分析,被告人衣服上的血迹应当是非常醒目的,并且被告人脸上及身上的伤也应当是非常明显的。
第六、本案的其他证人证明,案发期间被告人脸上及手上有小口子,被告人说是与人打架时造成的。还证明在案发后,被告人突然好象有钱了,欠小卖店的账也还上了,并且每天都喝得醉醺醺的。这些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也都不大。
法庭辩论
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案件的疑点已经很明确。律师对案件卷宗证据中存在的疑点进行了整理。准备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法院如期开庭了,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突然翻供,否认自己有杀人行为。审判人员和公诉人都大为震惊。尤其是公诉人在前不久审查起诉时曾反复向被告人交待,要认罪服法、认罪态度一定要好,否则肯定要判死刑。现在被告人突然翻供,公诉人显然有些措手不及。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认为本案被告人宁国平的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行为,说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不好,主观恶性大,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针对公诉人的观点,律师发表了辩护词,律师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宁国平定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这一项。而被告人数次供述的内容又存在前后矛盾及虚假的情况,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的间接证据:电视机及被害人的夹克衫、斧子、周英及其他证人的证言虽然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但是这些证据本身也存在前后矛盾及虚假的情况,并且缺乏与杀人案件事实的相关性。所以根据公诉人所提供的控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接着,律师对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反驳,对卷宗中的每份证据的某句话在第几页第几行,与此相矛盾的证据在卷宗的第几页,律师都了如指掌。
最后,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庭应当判决被告人宁国平无罪。
这时,法庭上的气氛非常紧张,首先是被告人翻供否认杀人犯罪事实,现在律师又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这一切来得都是这么突然。公诉人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即没有招架之功,更没有还手之力。在第二轮法庭辩论过程中,便又简单地重申了一下已经说过的公诉意见,草草收场。律师也有针对性地简要地作了一下答辩,并没有穷追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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