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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对一起故意杀人疑案的(6)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千恩万谢。是律师挽救了被告人宁国平的性命。但是律师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及律师所遭受的执业风险,当事人及其家属是不会完全理解的。

  结 语

  事后,在谈论起这起案件时,有人问律师:“如果宁国平真是杀人凶手的话,那你是否是在为犯罪分子开脱了罪责?”律师沉思了一下说:“这也许有可能。也许宁国平就是真正的杀人元凶。因为宁国平也许是在案发当时在杀人现场偷的电视机,并且在案发时宁国平身上有伤,对此宁国平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宁国平与被害人来往较密切,所以宁国平有杀人的可能性。”

  律师又说:“开脱罪责与依法辩护是有本质区别的,我认为宁国平不构成杀人罪,是从案件证据的角度提出的观点。是依法辩护并不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本案中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宁国平与杀人犯罪有关。而其他的间接证据本身又存在虚假性,缺乏关联性。所以根据这些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杀人犯罪。我国刑法适用的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所以法院审判案件时有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漏掉个别真正的犯罪分子。但是,这却可以保证千万真正无罪的人免受刑罚追究。这就是无罪推定的本质所在,也是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本质所在。”

  的确,这也是“罪疑惟轻、功疑为重”的内涵所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民权律师事务所·吴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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