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陈某、贾某虽然绑架了他人,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但由于陈某、贾某使用的暴力、胁迫与非法获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且当场逼取被害人交付财物,而不是通过被绑架人的亲友或其他人实现。因此,陈某、贾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虽然都表现为使用威胁手段,但在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度和时限上,有所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表现在:(1)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罪犯则当场实施暴力;而敲诈勒索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罪犯要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侵害。(2)威胁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没有延缓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的意志自由,还有一定的延缓余地,如报案等。因此,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相比较,虽然威胁的内容要广,但是程度稍轻,时限稍缓,使被害人有了回旋的余地。
在上述案例中,陈某、贾某将被害人张某绑架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若张某不交出钱财则让其过不了年),使张某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从表面上看,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但进一步考察可以发现,被害人张某交出财产的前因是陈某、贾某的暴力行为(绑架)及威胁,这种威胁是现实的,如果张某不从就会转为立即实施。并且,从实际情况看,陈某、贾某对于张某一人而言,在力量对比上也处于上风。这也正是张某被迫交出财物的根本原因。
总之,陈某、贾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客观特征,构成抢劫罪。
魏少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