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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不能一概以贪污论处(2)
www.110.com 2010-07-24 15:13

    再次,如果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行为人一律视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对其以贪污论处,这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法关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和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对犯罪分子就不能罚当其罪,充分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行完善,将该条的规定修正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是由于其它原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目的的,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夏思扬 曹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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