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玉真让黄彦国(另案处理)代其收买男婴,约定黄彦国代为收买后由吴玉真付给其介绍费。而后,黄彦国经被告人周永祥介绍,与被告人韩世横商谈价格后,在被告人周永祥家中,韩世横将自己未满月的亲生儿子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吴玉真。为此,吴玉真付给黄彦国600元介绍费,黄彦国付给周永祥300元介绍费,韩世横付给周永祥500元介绍费。
2004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吴玉真携带男婴从成都火车站乘坐成都至郑州的2098次旅客列车,准备将男婴带往外地贩卖,在列车上被执勤乘警查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玉真、周永祥、韩世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审判]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玉真、周永祥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世横拒绝承担抚养亲生婴儿义务,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世横犯拐卖儿童罪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韩世横有期徒刑九个月。
[评析]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玉珍、周永祥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韩世横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世横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世横拒绝承担抚养亲生婴儿义务,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规定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被告人韩世横对自己未满月的儿子有扶养的义务,但其为了金钱利益,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将应由其本人所尽的抚养义务非法转嫁他人,已经侵犯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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