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2)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被告人王某原是供销机械厂的职工,2002年被调至该厂门岗,担任门卫工作,平时上班时,负责厂内人员、物资进出厂区的登记、核查,有一定的职权。在厂内无人上班之际(厂内工作人员下班),其必须负责厂内安全、防止厂内物资被盗,说明了被告人王某有一定的责任,他不同于厂内普通的上、下班工人,他核查人员、物资进出厂区,负责厂内安全、防止厂内物资被盗,由此可以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厂有管理职权,属厂管理人员的范畴,其具有一定的职务。
二、被告人王某对犯罪对象厂内轧花锯片有保管责任。
被告人王某担任门卫工作,从工作内容看,其在上班时,必须负责厂人员、物资进出厂区登记、核查,在厂内工作人员下班后,必须负责厂内安全、防止厂内物资被盗。当厂内工作人员下班后,厂内物资的保管义务当然地就转移到门卫身上,包括仓库内的轧花锯片,否则,厂就处于失控状态,这与该厂的实际情况不符。这当然说明了,在被告人王某一人值晚班时,负有法律上的保管责任,系该厂的保管员。
三、被告人王某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
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选择的是在自己一人值夜班的期间,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对该厂有管理职权,有管理义务,即取得了该厂的保管、安全核查的职务,被告人王某正是利用了自己的这方面的职务之便,并从门岗将轧花锯片运出厂区来实施犯罪。
综上,被告人王某在值班时,正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本厂轧花锯片,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季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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