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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华受贿、玩忽职守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燕华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监管彩票发行过程中,本应按照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省体彩中心的有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发行销售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因其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给杨永明、孙承贵等人以可乘之机,致使诈骗得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严重损害。在延安等地发行即开型彩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执行错误决定,将应上缴为公益金的弃奖划给杨永明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亦有一定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04年10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刑事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燕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二、依法没收受贿赃款8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燕华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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