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乘客连续击打驾驶员导致车损人伤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具有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在本案中,行为人明知汽车是高速运行的物体,如果对驾驶人员打击,定会造成危害,而故意为之,所以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因此,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夏思扬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