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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执业医师在业余时间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如(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第二种观点是王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理由是:

    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过失赞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王某某系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先后均在患者家里和自己家中,由于无检查疾病的设备和条件,无法对患者的病情得出正确认识,即使用了青霉素,且又不皮试,当患者病情出现危急的情况下,其家属要求急送附近医院就诊时,又阻止,延误了患者有效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应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第三种观点是:王某某的行为既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又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应不以犯罪论。

    评析意见

    笔者等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336条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非法行医的,而行为人王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且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合法医生。因此,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第三,主观方面是过失。第四,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这里要求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指合法的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从业、所导致的医疗责任事故。而本案行为人执业的地点不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内,而是在自己的家中或患者家里其诊治。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且取消了类推制度,因此,行为人王某某的行为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不符,不宜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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