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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瘦肉精”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何处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案情]

    被告人邓克伦,江苏沛县华物园特种养殖场负责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2年1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克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以(2003)苏刑二立他字第00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7月9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4月间,被告人邓克伦从夏茂峰(另案处理)处购买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20公斤,安排本场职工将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配入饲料中,用于饲养其沛县华物园特种养殖场快要“出栏”的生猪。后将喂食过该盐酸克伦特罗的生猪90余头销售给夏茂峰,由夏运往上海裕农肉品厂,由徐建荣(另案处理)负责屠宰后,由上海市市场销售,销售金额约5万元。

    被告人邓克伦对指控的事实基本予以供认,辩称喂时一开始不知道是“瘦肉精”,其喂食“瘦肉精”的猪没有600头,且有的留作种猪,有的死亡等;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另外指控饲养生猪600余头也不确切,指控被告人邓克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不成立。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克伦明知“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仍掺入饲料喂养生猪,并将其中90余头销售给他人屠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邓克伦辩称的一开始不知道是“瘦肉精”与事实和证据不服,不予采纳。其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饲养生猪头数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认定600余头仅有被告人邓克伦供述和证人杨培生的一次证言,且涉及的数量不能相互印证,认定600余头证据不充分,该辩解和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克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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