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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瘦肉精”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何处(3)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高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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