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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的构成与认定(4)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此外,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相隔时间的长短,并非决定犯罪之间连续关系的独立因素,只是从属于犯罪的连续意图和犯罪行为连续状态相统一标准的附属因素。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实施的,判决宣告是中断连续犯所包含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连续性的界限。

  3.卞某、王某行为构成连续犯

  对于连续犯,刑法草案第22稿第73条规定:“连续几个行为犯一个罪名的,按照一个罪论处;但是可以从重处罚。”[5]后来该条规定被删除,其理由为:“何谓‘连续行为’,认识上不太一致,法律上规定了,容易引起争论,不如由学理上去解释,更灵活些。”[6]现行刑法中未明确规定连续犯。但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连续犯的认定关系到时效和法律适用问题。在跨越刑法施行日期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刑法的选择使用问题。

  我们认为,被告人卞某、王某初次犯罪行为始于1998年2月,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于2000年,每次犯罪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犯罪之间具有连续性,各次犯罪均构成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罪,构成连续犯。

  4.连续犯与徐行犯之区分

  连续犯与徐行犯在客观外部特征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动作)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一个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亦称接续犯,构成徐行犯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两种: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将本可以一次性完成的犯罪行为分解为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其总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7]例如某甲意图毒杀某乙,某甲将足以致命的毒药均分为三份(每份未达致死量),在一周内分三次给某乙服食,结果造成某乙死亡。二是由于客观因素或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的影响,致使行为人只能以致个举动或危害行为构成一个完整的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例如,某甲意欲盗窃500公斤大米后转手倒卖,但限于体力和可乘作案之机短暂,每晚只能一次窃走100公斤大米某甲于5天内窃得500公斤大米。

  连续犯与徐行犯存在本质差别,主要表现为:第一,连续犯必须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呈连续进行状态;徐行犯只具备一个犯罪行为,是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自然举动或危害行为呈连续进行状态。第二,构成连续犯在主观上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且数个犯罪故意均为预谋故意;构成徐行犯在主观上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且该犯罪故意既可是预谋故意也可是突发故意。第三,连续犯的犯罪对象既可是同一的,也可是非同一的;而徐行犯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同一的。第四,连续犯是实质数罪,而徐行犯是单纯一罪。第五,在我国,刑法未对连续犯作出明确规定,它属于处断上的一罪;而徐行犯虽然没有总则性刑法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存在着分则性刑法规范将其规定为一罪和处断上将其作为一罪的两种情形。第六,连续犯一般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徐行犯是单纯一罪,必须按一罪论处,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处写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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