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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挪用资金罪与相关犯罪(4)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5.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一般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实体中的职工;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6.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公司、企业的资金而予以挪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国家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予以挪用。

  (四)挪用资金罪的适用问题

  1.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为挪用资金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其中适用较高幅度的条件只有两个: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这里的“数额巨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通过),以挪用单位资金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即仅限于客观上不能归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由于某种原因转化为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侵占,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由于刑法只规定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两个条件,并未考虑其他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造成不合理的现象。如行为人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或挪用数额较大的资金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但按照刑法只能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有违刑法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尽管本着罪刑法定的精神,只有在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这两种情况下才适用第二幅度,但从刑法完善的角度出发,建议修改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多次挪用资金的处罚问题

  刑法第272条根据挪用资金后的不同用途,把挪用资金罪划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并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即在挪用的数额、挪用的时间上要求不同,为正确认定不同形式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及实施不同形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情形,这就给具体的定罪量刑工作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一般使用,在案发前未归还的,应分别计算各次挪用的时间,然后将超过3个月的挪用数额相加,未超过3个月的,挪用数额不计算,相加后的数额即为行为人犯罪的总数额;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并且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其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而时间则应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连续计算挪用时间;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表现在挪用资金的数额上,因此应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二种或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应分别考察其是否符合各自构成犯罪的条件,不能将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相加,即使都构成犯罪,也应只认定为一个挪用资金罪,其余的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时适当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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