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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字辈起纷争,醉酒砍人被判刑的法律适用(2)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三、缓刑的适用。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9月9日晚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初次犯罪,在此之前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治安刑事处罚,可改造性大,再犯可能性小。同时,这一案件的发生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基于一次纠纷引起,临时起意无预谋的行为系偶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惯犯相比要小得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邓能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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