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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持刀威胁群众是否为转化型抢劫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27日11时许,代某伙同李某流窜到邻县某乡村民孟某家行窃,代某进屋翻找钱物,李某持刀在院内望风。后二人被回家的孟某发现,二人翻墙逃走,邻居王某、何某等人闻讯跑出来追撵,当代某二人跑到该乡供销社围墙外的麦地时,李某持刀对仍紧追不舍的王某等三人威胁说:“你们如果再追,就砍死你们。”二人还捡地里的砖块砸王某等三人,后逃到供销社居民院内时,被追撵的群众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事后查明代某、李某共窃得价值200余元的钱物。

    分歧意见:

    诉讼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代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代某二人窃取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小,且系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构成盗窃罪;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代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则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2、参照目前尚未被废止的1988年3月16日公布的“两高”《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抢劫罪处罚。但对“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哪些情形未做出明确规定。《批复》中也同时规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代某、李某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对追捕的人以暴力相威胁,显然二人的行为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某、李某入户盗窃,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威胁追捕的群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代某二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三种意见认为,代某、李某的行为应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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