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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构成自首的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1、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

  2、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

  3、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系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

  持肯定说者进一步指出,单位自首的处罚原则为从轻处罚。对构成自首的犯罪单位,在决定其应处的罚金刑时,不存在在法定刑以下如何减轻处罚的问题,一般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较轻的罚金刑。

  我们认为,单位不能成为自首的主体,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无论是刑法第67条,还是有关的司法解,都是以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来加以规定的,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自首没有把单位排斥在外。因为亲首、余首、代首、陪首等“自首”,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第二、即使肯定单位可以构成自首的学者也认为,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系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同样,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由于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行自首,虽可以代表单位意志以及其个人意志,但并不能代表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意志,所以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如此以来,可以单位自首的,必须是集体研究或者主管人员投案自首,但直接责任人员却可以因为不认罪而不以自首认定,这显然是矛盾的;第三、认定单位可以成立自首无实际意义。因为无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单位犯罪是通过自然人进行的,否定单位可以成立自首并不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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