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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4)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在未完成形态停止下来而不再向前发展,从而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完成的既遂形态,彻底而有效地中止了犯罪。这也就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最后一个特征和条件。

  进一步探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仅仅表现为用枪杀人而且第一枪是根本未射中的一种情况?刑法论著一般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是把上述情况作为惟一的例子。我们认为,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限制为这一种情况是不科学的,不必要的,应当抓住通行例释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特征对之作如下广义的理解:凡犯罪分子使用可以一下子造成犯罪结果的工具(不仅仅限于枪,还包括刀、铁器等),实施了足以发生其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这种结果没有发生(但不一定是任何具体危害结果都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根据主客观条件认为仍可实施重复侵害,但他却基于某种原因自动放弃了重复侵害,因而使犯罪结果不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应属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都应按照前面的论述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这样广义的理解,仍以用枪作犯罪工具为例,除了前述的刑法论著一般列举的典型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外,大致还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1)开枪伤人:第一枪未击中或伤势显著轻微(如擦伤)尚构不成轻伤害,罪犯自动放弃了重复射击。(2)开枪杀人:第一枪虽击中但明显未中要害(如打掉了耳杂,打伤了胳膊等),行为人认识到放弃重复射击就不会发生死亡结果,自动放弃了重复射杀,因而没有发生死亡结果。这些情况,都应当像典型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样成立犯罪中止,然后根据中止犯罪的具体原因、中止犯的悔悟程度、是否已造成具体伤害及伤害程度、犯罪工具及犯罪方式、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还有一种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有些相似的情况也能成立犯罪中止。仍以枪作犯罪工具的案件为例,开枪杀人,第一枪射中但未打死,不过若不采取抢救措施就有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这时行为人不但自动放弃了重复侵害行为,而且自动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就应当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这种情况与前述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消极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便可成立犯罪中止,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但要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还要以自己积极的行为阻止住犯罪的完成即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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