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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东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2)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马向东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马向东在共同受贿、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马向东曾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其检举的线索部分已为司法机关所掌握,部分经查不实,故马向东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二终字第165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向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的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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