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犠镌鹦萄现夭幌嗍视Γ?是属于刑法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特殊情况”。
本案是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有明显不同。典型的抢劫罪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目的是要回自认为被他人勒索的钱,主观认为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关于认识错误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我国刑法并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其对故意或过失的规定来看,违法性并不是罪过的组成部分。所以,本案被告人关于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但在处罚上,可结合其法律认识错误,综合考察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从轻判处其刑罚。入户抢劫的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本案被告人不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法院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10年的刑罚与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相适应的。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全过程。就本案而言,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根源在于立法对入户抢劫的刑罚规定没有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对立法的缺陷,司法应该穷尽一切手段,以使罪责刑相适应。具体到本案,也并不是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正是为解决此类问题而设。但法律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法院难以把握,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极少被适用。笔者认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惟一的把握标准就是罪责刑是否相适应。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严重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量刑畸重的,就应视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予定罪处罚。在裁量刑罚时,如根据本案的事出有因及法律认识错误等具体情况,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决定适当的刑罚,似乎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姜杉 万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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