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本案被告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签定、履行合同失(2)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审理结果」:

  最后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福林有期徒刑二年。

  王福林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维持。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福林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理由是王福林身为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福林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王福林身为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点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王福林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和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同属渎职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国家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非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从本罪发生的特殊时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来看,也只有一部分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对签订、履行合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即对签订、履行合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分管人员和其它直接参与人员。

  (二)本罪中“合同”的含义

  对本罪中“合同”含义的理解,应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但不包括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及国家合同。理由是:(1)刑法上的合同不能等同于民法上的合同。尽管合同法将合同仅限于发生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但不同法律部门对同一法律概念,完全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如行政法和劳动法上的合同含义就与民法不一样。(2)将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纳入刑法中合同的范围,具有实践基础。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行政、劳动合同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也完全可以与民事合同方面的失职被骗行为一样,适用本罪加以处罚,以维护国家利益,体现刑法的公正。(3)不发生债权债务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刑法中,自然也就不能将它纳入其范围。(4)国家合同之所以不应包括于刑法第406条的范围中,是因为国际法中的“国家合同”,其涉及的内容并非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有关政治、军事、外交、司法等事务,签订的程序也比较复杂,往往属于立法行为,与一般的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着根本的区别,不能归为一类。如果在这些领域发生渎职行为,可以按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论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