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签定、履行合同失(3)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三)本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及其客观表现
本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被刑事追究及与其它渎职罪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区别,主要受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这是本罪特定的时空范围。法律作此规定的意义在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签订应慎重行事,不能马虎了事,盲目草率,合同一旦签订,就应关注合同命运,一方面自己按约履约,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对方的情况,督促对方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一旦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甚至诈骗的情况,就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上述情节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骗且造成重大损失,就应对其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必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被诈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所产生的后果,其直接结果是致使国家机关的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未产生“被诈骗”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则不能构成本罪。“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严格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盲目轻信而签约;
2、不认真考察对方的履约力,草率签约;
3、引资心切,在假外商的蒙骗下签约或在履约中轻信信用证结算方式,导致受骗;
4、盲目发货或付款;
5、违规为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提供担保,发生经济纠纷时承担连带责任,使本单位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6、不按规定公证或签证;
7、过于相信下级,对下级上报的材料不认真审批,轻易批示、同意;
8、明知对方无履约能力或不能继续履行,却不引使抗辩权;
9、明知对方不按期发货或付款,却不催讨或起诉,致使对方逃跑或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行使请求权或丧失胜诉权等。
(四)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一般认为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能完全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如:已经发现进口商品质次货劣,但因各种原因,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索赔,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最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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