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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周德友伪造送货单骗取本单位货物贪污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审判」

    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卫、周德友利用为本单位推销产品的职务便利,伪造送货单,骗取本单位价值16416元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4年9月29日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卫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周德友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贪污的赃物价值16416元,应予退赔。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看似一件简单的贪污犯罪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性质如何认定意见分歧,对犯罪数额如何确定也有不同主张。

    一、关于认定案件性质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哈磁总公司为集体企业,但重销公司是周惠个人向总公司承包的经济组织,无法人资格,其利润中只有40%为发展基金,其余60%归周惠个人支配,因此重销公司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经济组织。黄卫同周惠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是黄卫从完成销售额中提取的6.5%作为劳动报酬,由此看出该合同名为承包推销实为一种赊销协议。并且合同规定的期限是1993年12月底,案发时尚未期满,黄卫在合同期满前,低价销售了一部分产品,按合同规定也只能由黄卫自行负责,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此案只宜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不应认定为犯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哈磁总公司为集体企业,重销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也为集体性质,周惠与总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重销公司所得利润的40%为公司发展基金,其所有权归总公司。因此,重销公司无论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属集体经济组织,其财产应属公共财产。重销公司与黄卫、周德友的关系是一种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关系重销公司才与黄卫签订定额销售承包合同,不能因为黄卫、周德友获取报酬的方式不是在公司领取工资,而是根据销售额按比例提成来否定他们是经手、管理公司财务的人员。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人的方式多种多样,以聘用方式选择业务人员的现象极为普遍,对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从销售额中按比例提成也是常见的一种。再从黄卫、周德友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看,当重销公司决定撤销涪陵销售点并要调动他们工作时,他们便共谋要低价变卖一部分货物,得了钱去做生意,其侵吞集体财产的犯意十分明显。他们采取填写假送货单的欺骗方法,将自己保管的公共财产取走,以不到正常价格一半的低价私自卖给他人,这绝非正常的推销行为,而是急于获取货款然后据为己有。纵观全案,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本案应以贪污罪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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