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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周德友伪造送货单骗取本单位货物贪污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二、关于确定犯罪数额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采取填写假送货单的欺骗方法所取走的货物,应以重销公司与黄卫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最低售价计算,即磁化杯每个17元,吊瓶每只21.5元,美容梳每把11元,其犯罪数额为21024元。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二被告人骗取的货物,应以哈磁总公司规定的售价计算,即磁化杯每个13.30元,吊瓶每只18元,美容梳每把8元,其犯罪数额为16416元。这是因为哈磁总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是各销售公司(或经营部)的共同售价,此价格已经包含了销售公司在销售后应得的利润。重销公司向各地销售点规定的最低销售价经查没有任何依据,实质上是该公司为增大利润率而自行提高的价格。在现实经济环境下,虽然商品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本案不属于一般的经济纠纷,而属于贪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的确定只能以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重销公司在哈磁总公司所定售价的基础上,提高价格标准而可能实现销售后的增加利润部分,不能计算为该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卫、周德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确定其贪污数额为16416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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