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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岭、李京波在索债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评析】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但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 一、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马长岭、李京波因多次讨债不成,遂产生强行扣押他人财物抵债的念头,并且实施了具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二被告人仅仅是强行拿走财物用以抵债,其行为便属于讨债手段不当而不宜以犯罪论处。但是,他们在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过程中,遇到债务人的妻子与妻妹的阻拦时,便采取捆绑她们并在离开时将她们锁在房内的强制方法,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样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便发生了变化,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 二、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本案在一、二审审理的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理由是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搜查他人贵重物品以抵债的故意,客观上纠集数人,雇用车辆,夜闯民宅,并使用暴力捆绑他人,强行拿走他人较为贵重的财物,对他人身体和住宅实施了非法搜查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居住自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理由是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为非法追索债务而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客观上纠集数人夜闯民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行拿走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1)二被告人明知采取捆绑、锁门的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的,但在索债的过程中却故意实施,把周妻和妻妹的双手捆住,临走时还把她们反锁在房中,剥夺她们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2)二被告人虽然捆绑他人并强行拿走财物,但没有对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进行搜查,或者说其非法搜查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不甚明显,定非法搜查罪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3)二被告人过去曾多次到周家登门讨债,此次到周家开始也是索债,理由是正当的,只是由于债务人不在家,索债不成,才按照预定的计划强行拿走财物抵债,因而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也显属不妥。 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判刑是正确的。既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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