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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车而帮助改装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分歧意见:办案人员就乙的定性问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修理、改装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甲在盗车前与乙没有共谋,不是盗窃共犯。刑法也没有规定修理、改装赃车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乙的修车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修理、改装行为应构成盗窃共犯。理由是乙在修车过程中有证据表明其已经知道修理、改装的车是赃车,而且也知道其修车行为是在帮助甲更好地销售赃物。根据刑法的规定,盗车并销售的应定盗窃罪,刑法理论将其解释为盗窃行为吸收了销赃行为。乙实施的修车行为是帮助甲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销售过程,所以乙帮助的是盗窃罪,应定盗窃罪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的修理、改装行为应定销售赃物罪,乙是销售赃物罪的从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乙与甲不存在盗窃的事前通谋。乙知道其修理、改装的车是赃车,是在甲的盗窃行为结束以后,而不是盗窃之前,不符合事前的要求。另外乙知道是赃车,并不是通过与甲的意思联络而形成的,而是通过客观事实分析认定的,也不符合通谋的要求。

  其次,乙修理、改装行为的帮助对象是甲的销赃行为,不是甲的盗窃行为,也不是甲实施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甲的犯罪过程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盗窃,二是销赃。乙的修理、改装行为对盗窃不起任何帮助作用,而仅仅是帮助甲更顺利地实施了销赃,所以乙构成销售赃物罪的帮助犯。因此,不能因为甲的销赃行为被吸收到盗窃行为中,也据此认定乙帮助甲销赃的行为也被吸收到盗窃中去,而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如果这样认定首先不符合客观事实,另外也扩大了乙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再次,仅以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修理、改装赃车的行为构成犯罪,就认定乙不构成犯罪,是对修车行为的简单理解。乙明知其修理、改装的车是赃车,并且能认识到其修车行为是在帮助甲更好地销赃,甲让乙修车也是此目的,二者在主观上存在销赃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甲实施销售赃车的直接销售行为,乙实施修理、改装赃车的帮助销售行为,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构成销售赃物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乙是从犯。由于甲是先盗后销,销售行为被吸收到盗窃之中,因此仅以盗窃罪论处。而乙的修车行为与甲的盗窃行为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因此仍应定销售赃物罪。同时由于乙的修理、改装行为在销售赃物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乙是销售赃物罪的从犯,故在量刑上应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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