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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举报人暴力逼供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受理举报后,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并不能完全确认案件的性质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也就是说无法确定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有通过立案后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讯问被举报人,询问证人等来确认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案件的性质,犯罪证据是否充分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才能确认是否应当按照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此阶段所讯问的被举报人有可能是行政处罚相对人,也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此种人员在案件未查清之前实际上是按犯罪嫌疑人身份接受调查的。因此,公安人员对此种人员的审讯应该视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所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说,刑讯逼供罪在立法本意上并不是关注于司法工作人员所讯问的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而主要是通过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对被讯问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对唐某的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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