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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会友等人将他人失散的羊只宰杀卖肉不构成盗(2)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1994年4月7日宫宝成被逮捕,在送往看守所的途中脱逃,被当场抓获。

    「审判」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宫会友、陈桂云、宫宝臣、宫宝庆犯盗窃罪,被告人宫会友、宫宝成犯盗窃罪、脱逃罪,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宫会友、陈桂云在距离失主李少财家一公里多远的自家柴垛处捡拾离群失散的羊群,被告人宫会友、宫宝成、宫宝臣、宫宝庆将杀羊宰杀卖肉的行为,虽然非法侵占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此种行为不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只是一种基于恶意占有他人财物所为的不法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公诉机关指控宫会友等五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指控被告人宫玉成犯脱逃罪也因盗窃罪不能成立而失去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于1994年10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宫会友、陈桂云、宫宝成、宫宝臣、宫宝庆无罪。

    二、随案移送的款项50元和刀具二把退还被告人。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不上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宫会友等五名被告人明知羊是本屯李少财家的,采取秘密手段将羊赶入自家羊圈杀掉卖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宫宝成在被逮捕后送往看守所途中逃跑,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宫会友、陈桂云、宫宝成、宫宝臣、宫宝庆将他人失散的22只羊杀掉卖肉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宫宝成的脱逃行为也因此失去了定罪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五被告人无罪是正确的,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12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的主要理由是:(1)被告人宫会友、陈桂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故意;(2)宫会友、陈桂云趁无人之机将22只羊赶入自家羊圈,连夜杀掉,又偷偷将羊头、蹄和下水抛出村外,应视为秘密窃取;(3)宫、李两家的羊在臀部分别涂有红、蓝两种颜色的印记,两家又都知道这种印记,所以认定宫会友、陈桂云明知的李少财家的羊而秘密窃取是有根据的;(4)李少财家的22只羊在一起吃草,是活动群体,不能视为失散的饲养动物;失主对羊并非完全失去控制,不能认定为遗失物。因此,被告人宫会友、陈桂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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