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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伪造的罚没款统一收据能否构成倒卖伪造的(2)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第三,公共性。这是指该有价票证必须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销售的。单位内部发行的饭票、澡票、理发票等不是“其他有价票证”。

  笔者认为,随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量新型的“有价票证”会不断产生,立法永远滞后于现实,它既不可能对有价票证罗列无遗,也不可能对随时修改。因此,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立法机关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既对当时常见的车票、船票、邮票三种形式进行了列举,又规定了“其他有价票证”,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与前瞻性。目前社会上常见的电信部门的IC、IP电话卡、各种充值卡和缴费卡、公共交通部门的本票和公交IC卡、石油公司的加油票、各种娱乐场所的门票等等,都属于“其他有价票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就其性质而言,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出具的收据,不具有权利凭证的属性,不属于《刑法》第227条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因此,孟某的行为不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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