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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贞淑、金雪薇侮辱金明锦、朴杏梅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以侮辱罪对被告人金贞淑、金雪薇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两个法律条文都只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规定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因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法学理论界有不同意见,审判实践中的作法也不尽一致,尚有待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在本案的判决中,既有经济损失的赔偿,又有精神损害的赔偿,既然如此,那就不仅应当引用刑法第三十一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还应当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否则,判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就显得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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