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成等人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王自成,男,46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农民,原系宁国县霞西乡企业办公室主任兼霞西林工商公司经理。1990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太胜,男,41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农民,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副经理。1990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存保,男,51岁,安徽省寿县人,农民,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供销员。1990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玉玲,女,31岁,安徽省巢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出纳员。1990年10月4日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发娣,女,48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会计。1991年10月10日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宪芬,女,32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聘用的业务员。1991年10月10日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咸松,男,64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门卫兼保管员。1991年4月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自然,男,31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聘用的收货员。1990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宣城分院以上列被告人犯贪污罪向安徽省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986年下半年至1990年6月,被告人王自成、陈太胜、方存保、尹玉玲、李发娣、任宪芬、刘咸松和李自然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假欠条、假发票、收入不记帐、重复报销等手段,九次冒领并私分霞西林工商公司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81452.10元(既遂337737元,未遂43715.1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69082.96元。其中,被告人王自成三次单独侵吞公款32679.90元,五次参与私分公款分得82158.68元,共计114838.58元;案发后追回赃款93600元。被告人陈太胜五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55445.42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3375.38元。被告人方存保四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48545.42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3200元。被告人尹玉玲四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43172.28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李发娣两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20683.97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任宪芬两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19416.9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刘咸松两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14634.43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李自然分得公款18000元,案发后全部退还。此外,该公司职工周志明也分得公款3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1990年6月,被告人陈太胜到乡政府投案自首。
被告人:王自成,男,46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农民,原系宁国县霞西乡企业办公室主任兼霞西林工商公司经理。1990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太胜,男,41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农民,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副经理。1990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存保,男,51岁,安徽省寿县人,农民,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供销员。1990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玉玲,女,31岁,安徽省巢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出纳员。1990年10月4日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发娣,女,48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会计。1991年10月10日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宪芬,女,32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聘用的业务员。1991年10月10日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咸松,男,64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门卫兼保管员。1991年4月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自然,男,31岁,安徽省宁国县人,原系宁国县霞西林工商公司聘用的收货员。1990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宣城分院以上列被告人犯贪污罪向安徽省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986年下半年至1990年6月,被告人王自成、陈太胜、方存保、尹玉玲、李发娣、任宪芬、刘咸松和李自然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假欠条、假发票、收入不记帐、重复报销等手段,九次冒领并私分霞西林工商公司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81452.10元(既遂337737元,未遂43715.1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69082.96元。其中,被告人王自成三次单独侵吞公款32679.90元,五次参与私分公款分得82158.68元,共计114838.58元;案发后追回赃款93600元。被告人陈太胜五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55445.42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3375.38元。被告人方存保四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48545.42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3200元。被告人尹玉玲四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43172.28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李发娣两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20683.97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任宪芬两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19416.9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刘咸松两次参与私分公款,个人分得14634.43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李自然分得公款18000元,案发后全部退还。此外,该公司职工周志明也分得公款3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1990年6月,被告人陈太胜到乡政府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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