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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巍受贿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姜巍,男,58岁,吉林省磐石县人,原系海南省人民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此前任海南省计划厅厅长。1991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巍在任海南省计划厅厅长期间,于1989年10月至1991年8月,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23001元,美金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0年12月8日,姜巍签字批准吉林省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挂靠计划厅。同年12月28日,经姜巍介绍,该公司与海南新侨公司签订了承建别墅工程协议书。为了感谢姜巍,该公司经理姜万成于1991年1月的一天到姜巍的办公室,送给姜巍人民币1万元。同年5月的一天,姜万成到姜巍家,又送给姜巍人民币1万元。

    二、1990年10月5日,姜巍签字同意,下达给儋县开发投资公司50万元专项拨款,作为青蟹养殖出口基地费用。同年11月,计划厅办公室秘书符英俊向该公司经理许安明提出给厅长解决部分活动经费。许安明考虑到符英俊的要求,为了感谢姜巍并请求姜巍继续支持该公司的甜竹笋项目,于1991年春节前的一天到姜巍家,将人民币1万元交给姜巍的妻子柳克美。事后,许、柳均告知了姜巍。

    三、1989年11月28日,经姜巍介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海南分院与海南省计划厅下属的省经济信息中心签订了承建一栋宿舍楼工程的协议书。该院副院长过毅为感谢姜巍,于1990年1月、4月和1991年1月,先后三次到姜巍家,送给姜巍人民币共2.2万元。

    四、1989年10月28日、1990年3月2日和4月5日,姜巍以海南省计划厅的名义为海南中城工贸实业公司担保贷款245万元。该公司正副经理马长春、梁维春为感谢姜巍为该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于1990年初的一天,由马长春将一个以姜巍的儿子姜涛为户名的邮政储蓄存折送给姜巍,存额为人民币10001元。同年5月的一天,马长春、梁维春到姜巍家,送给姜巍人民币2000元。1991年3月的一天,马长春到姜巍的办公室,送给姜巍美元1000元。

    五、1991年6、7月间的一天,张大华向姜巍询问办理橡胶出岛的手续,姜巍告诉张大华橡胶出岛手续应如何办理,并许愿说如果需要计划厅出具证明,他可以帮助办理。同年8月,张大华在东湖宾馆333号房,两次送给姜巍人民币59000元。同年10月,姜巍和其妻柳克美将此款转移到上海柳克美的姐姐柳克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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