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巍受贿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另一种意见认为,姜巍给上述两个公司介绍承建工程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他是利用了其计划厅厅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了他人所谓的介绍费、信息费,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了明确的解释。指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二是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在本案中,姜巍虽然没有直接决定建筑工程由谁来承建的职权,但是按照有关规定,所有单位的建筑项目都必须经过计划部门立项和审批。新侨公司的别墅和信息中心的宿舍楼这两个项目,都是经过省计划厅或其下属计划部门审批的,新侨公司和信息中心考虑到以后的项目还得经过计划部门审批,因而对身为计划厅厅长的姜巍给他们指定的承建单位不敢提出异议,此其一。其二,姜巍介绍的承建新侨公司别墅的单位,又是他利用厅长的职权批准桂靠计划厅的吉林省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正是这个公司打着计划厅的牌子,又通过姜巍的介绍,新侨公司才与其签订承建合同的。信息中心属于海南省计划厅的下属单位,姜巍利用其计划厅厅长的职务影响,将该单位的宿舍楼介绍给建设部综合勘察设计院海南分院承建,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就更为明显。因此,姜巍的上述两项行为均存在着职务上的纵向制约关系,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他因此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对第五项行为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大华向姜巍询问办理橡胶出岛的手续,姜巍告诉了办理的手续,并说如果需要计划厅出具证明,他可以帮助办理。在这里姜巍只是说他可以帮忙开具出岛证明,而不是由他下达橡胶出岛的批文。橡胶出岛的批文不属于计划厅的职权范围,也不需计划厅出具证明。因此姜巍允诺为张大华办理橡胶出岛证明,只是姜个人要帮朋友的忙,与他的职务无关,而且姜巍实际上也没有为张大华帮上忙。因此姜巍收受张大华钱财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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