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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来、高朝宗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2)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此外,被告人陈顺来还于1994年10月收取王×欲购买菲律宾护照所付的定金700美元及相片等资料;被告人高朝宗还于1994年12月收取包××(化名夏×)欲购买菲律宾护照所付的定金人民币2万元及相片等资料,后将港币5000元交给陈顺来,并支付港币5000元在香港为包××代办了旅游证件。至案发,两被告人对王×、包××的护照尚未定购。

    综上,被告人陈顺来、高朝宗共收取欲出境的人员林××、周××、郑××、郑小×、王×、包××的定金人民币84500元,港币1000元、美元700元。其中陈顺来得赃款人民币29000元、港币5000元、美元1200元,折合人民币44557.62元,高朝宗得赃款折合人民币41481.95元。案发后,陈顺来、高朝宗的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朋友代赔了全部赃款。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顺来、高朝宗犯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顺来、高朝宗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两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致认为,被告人陈顺来、高朝宗均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提供的假护照实际没有使用,人员没有出境,其社会危害后果也相对较小;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他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顺来的辩护人还提出,陈顺来系菲籍华人,对我国法律不了解,自认为为他人“代办”假护照是做好事,没意识到触犯了我国刑律。被告人高朝宗的辩护人也同时提出,高朝宗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又在大陆投资办企业需要他经营,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顺来、高朝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途径为他人购买假护照,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部分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为了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于1995年12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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