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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抢劫自己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所扣押的汽车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一、被告人刘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景卫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作案用的斧子、尖刀各一把,手电筒两个,予以没收。

    宣判后,刘杰不服,以被扣押的汽车是自己的,抢回汽车不构成抢劫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刘杰、景卫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以被扣押的汽车是自己的,抢回汽车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7月8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而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在通常情况下,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所有的公私财产所有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当所有人的财产依法与所有人暂时分离,为非所有人合法占有时,如果所有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将这些财物抢劫走,同样构成抢劫罪。例如抢劫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物以及抢劫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在国家、人民公社、合作社、合营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物论”的财物,都属于这种情况。这是因为,这类财物依法与所有人暂时分离后,实际合法占有者已属于该类财物的相对所有者、保管者和守护者,如果这些财物被抢、被盗、损坏或者灭失,占有者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这些财物进行抢劫,都应视为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当然,行为人可能认为抢劫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但按照刑法理论,这只能说明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被告人刘杰、景卫东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纵然这部汽车原本属于刘杰所有,其行为仍然构成抢劫罪。一、二审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对他们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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