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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履行邮政代办合同从中截留存款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该市邮政局应当与王某签订邮政代办合同。王某虽然在办理邮政业务,但并没有与邮政局签订任何合同,王某与邮政局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王某所从事邮政业务的行为是代其妻刘某进行的劳务行为,与邮政局并无关系,因此,王某就不是法释?煟玻埃埃挨牐岛潘痉ń馐椭械?“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虽然主体身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本人并未实施挪用国有资金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王某、刘某均不构成犯罪,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要理由是:

    1。王某的主体身份是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邮政业务,应签订代办合同。王某未直接与邮政局签订代办合同,属于民事关系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非绝对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应视为有效。邮政局虽未与王某签订合同,但在明知是王某在从事代办业务的情况下,又对王某进行了相关的业务培训,并且对王某的业务技能鉴定为初级。可见,邮政局对王某代办邮政业务的行为已经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进行了追认,据此,邮政局与王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邮政局是国有企业,王某就是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王某的行为应属于挪用行为。王某虽然采取了涂改账据的手段非法占用了储户的存款,但其主观上完全清楚他不可能永久地将截留的存款占为己有不予归还,在客观上,王某涂改账据的手段只能用来欺骗邮政局,由于存单无法涂改,王某仍然承担了按存单记载金额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因此,王某只是用涂改账据的手段,利用储户存款和取款的时间差将截留的存款暂时挪用。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专家点评

    本案分歧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一是王某的身份如何确定,二是王某的主观方面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正确对本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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